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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的入股取向和立法考量

类型:市型现代农业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1-05-26 来源:北京农学院

土地 “三权分置”后围绕农地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权利将发生重大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主要表现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并将成为促进农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形式。由于土地经营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联性及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生产(主要是粮食生产)功能等特质使其入股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资产入股存在区别。土地经营权所入股的法律主体的经营范围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基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内含的兼顾农民集体及农民个体权益的价值取向,应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到以“互助合作”为宗旨的合作社:包括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立法上应兼顾维护农民权益及农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合作社解散或社员退出时土地经营权的处置规则,并通过统一立法对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引导和监管。在土地经营权入股考量时,应立足于农民集体的权益以及每户农民的综合权益,不应仅局限于农户的土地权益。

推荐单位:北京农学院

联系人:董景山